投稿指南
来稿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版权或其他权利,如果出现问题作者文责自负,而且本刊将依法追究侵权行为给本刊造成的损失责任。本刊对录用稿有修改、删节权。经本刊通知进行修改的稿件或被采用的稿件,作者必须保证本刊的独立发表权。 一、投稿方式: 1、 请从 我刊官网 直接投稿 。 2、 请 从我编辑部编辑的推广链接进入我刊投审稿系统进行投稿。 二、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刊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刊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刊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 5、 投稿人授予我刊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第5条所述之网络是指通过我刊官网。 7、 投稿人委托我刊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人工智能“拟制作者”的理论阐释及合理性证成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6-07-0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研究背景与问题 在当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人工智能的创造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文学、艺术等领域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创作潜力。这种人机协同创作的

研究背景与问题

在当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人工智能的创造能力得到了显著提升,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文学、艺术等领域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创作潜力。这种人机协同创作的新模式对传统的著作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对人类专属的作者身份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主体制度呈现出创作主体和权利主体之二元结构,为人工智能成为人类之外的“拟制作者”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人工智能是否具备成为拟制作者的法律资格,以及这一身份的合理性,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从理论层面和实证层面探讨人工智能成为拟制作者的合理性问题。首先,通过梳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术观点,分析人工智能成为拟制作者的理论依据;其次,对比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著作权法中对人工智能拟制作者身份的立法实践;最后,选取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其对著作权法的影响。

核心结果

本研究得出以下核心结果:一是人工智能具备成为拟制作者的法律条件,包括技术条件、法律条件和社会条件;二是人工智能成为拟制作者有利于促进创意产业的发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三是我国著作权法在人工智能拟制作者身份的认定上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四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国应探索建立人工智能拟制作者的身份认定标准和权利保护机制。

结论与意义

本研究认为,人工智能作为拟制作者在著作权法中具有合理性,有利于推动创意产业的创新发展。结论表明,我国著作权法在人工智能拟制作者身份的认定上存在不足,需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进行完善。本研究对于促进人工智能与著作权法的协调发展,推动我国著作权法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网址: http://www.jzgcbjb.cn/qikandaodu/2026/0707/330.html



上一篇:人机协同视域下AIGC出版的版权治理:问题、理据
下一篇:全球科技竞争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的“安全例外

电子知识产权投稿 | 电子知识产权编辑部| 电子知识产权版面费 | 电子知识产权论文发表 | 电子知识产权科研动态
Copyright © 2021 《电子知识产权》杂志社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